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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桥院区
人才招聘
一.人事调配
1.调入.录用人员条件:
(1)具有一定技术水平或专业知识的本科生.研究生;
(2)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业务骨干;
(3)未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,但确有真才实学和科研成果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和业务骨干;
(4)本院工作急需.专业对口的可放宽到中专毕业以上学历。
2.调出对象条件:
(1)解决夫妻两地分居;
(2)照顾家庭困难;
(3)现役军官配偶随军;
(4)工作需要。
院内岗位调整条件:
(1)当事人确因身体不适宜原岗位;
(2)医院工作需要;
(3)岗位设置变更。
调动的申报材料要求
需交人事科材料有:
(1)本人调动申请报告;
(2)调出者科室意见函;
(3)调入者需提交有关学历.学位证书.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.聘书.身份证(所有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审核,复印件备案)。
5.调动的审批程序
(1)申请调入的,由人事科依据条件和需求,会同有关科室,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,符合进入条件的,由进入科室的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业务考试或考核,合格者体检后报院部研究决定。
(2)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学科带头人,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(位).副高以上职称或学科带头人基本条件,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党委会确定。
(3)要求调出人员,由人事科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,报院部研究批准。特别强调的是职工在尚未接到正式调离通知前,仍应坚持工作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6.如何办理离院手续
职工接到人事科正式调离通知后,方可办理离院手续。职工凭人事科转单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结清关系手续,结清者由部门(科室)签章。本人所在科室还需负责人签字。结清各部门(科室)关系,同再凭转单到人事科办理行政关系介绍信后,到财务科办理工资关系。调动档案由人事科接调档案转至接收单位。
二.考勤制度
1.工作时间的规定
医院每天24小时工作,每周7天。休息日和节假日由科室负责安排职工轮班工作。
住院医师实行24小时值班制,其他职工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.必要时,职工应服从科室负责人和总值班的调度立即到岗。
职工每周工作5天,每天工作8小时。工作需要加班的,每月可报加班2天。
2.医院考勤制度的规定
医院实行科室和人事科二级考勤制,考勤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。
(1)全体职工都要如实填写上班时间,不得迟到早退。
(2)科室出勤率必须达到95%,全勤率70%。
(3)各科室考勤必须有专人负责,每日的考勤情况要真实地记录在考勤表上,符号要准确,有误差改动时,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,由考勤员更改,个人不准随便改动。
(4)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,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,按规定批准。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,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,按自动离职处理,予以除名。
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:
A:因违法被羁押者:
B:擅离工作岗位两小时(含两小时)以上者;
C:无故不参加院部和科室会议三次(含三次)以上者;
D:病假当日不交病假证明书(急诊除外)者;
E:有事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离院者;
F:请假逾期不归或未经补假准假的;
G:拒不服从调配,未按时到工作岗位上班者;
H:闹无原则纠纷打架斗殴致伤缺勤者;
I: 迟到.早退超过半小时者;
J:因违反劳动纪律超过两次被停职学习者。
(5)建立销假制度。各类人员的请假情况,不仅要如实记录到考勤表上,同时要在人事科备案。因此,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,应及时到人事科销假。
3.享受年休假的条件
(1).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,每年休假3天;
(2).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年的,每年休假7天;
(3).参加工作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,每年休假10天;
(4).参加工作时间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,每年休假15天;
(5).参加工作时间满三十年以上的,每年休假20天;
注:上述年休假时间,如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的,其年休假减半。年休假包括公休假日,不包括法定假日。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,从次年起享受相应年休假。
4.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规定
(1).当年病假或疗养累计超过45的(含45天);
(2).享受产假.哺乳假者(如产假.哺乳假跨年者,两年中只享受一次年休假);
(3).当年事假累计20天(含20天)以上者(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,其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,则下一年度不能再享受年休假待遇);
(4).当年病假与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5天(含45天)以上者;
(5).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病、事假超过45天(含45天)或享受产假、哺乳假者,则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;
(6).参加在职研究生全脱产学习的职工,不享受当年年休假;
(7).年休假的假期以当年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之前的在岗时间为准,并按比例享受年休假。
5.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
凡工作满一年的本院正式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 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;与父亲.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但是,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注: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”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。
“父母”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,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,不包括岳父母.公婆。
6.职工国内探亲假期的规定
(1).职工探望配偶的,每年只给予一次探亲假一次,假期为30天。
(2).未婚职工探望父母,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如果因为工作需要,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,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,可以两年给假一次,假期45天。
(3).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20天。
(4).利用节假日探亲,每月给予报销两次往返客车标准路费。
注:利用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。
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路程给予路程假。
7.职工配偶或父母双方在国外定居,职工探亲假期规定
职工要求探望在国外定居的配偶,四年(含四年)以上一次的,给假半年;不足四年,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。
未婚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外定居的父母,四年以上(含四年)一次的,给假四个月;三年一次的,给假七十天;一年或两年一次的,按父母在国内的规定给假。
已婚职工出境探望在国外定居的父母,每四年给假一次,假期为四十天,不予累计。
出境探亲假期,是指与配偶.父母团聚的时间,包括公休和法定节日。另外,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8.新来院人员的探亲假规定
(1).按照国家规定,来院前没有工作经历者,当年没有探亲假。次年转正定级在上半年者,可享受当年探亲假;次年转正定级在下半年者,自第三个年度起方可享受探亲假。如2002年8月报到的学生,要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可享受探亲假。
(2).当年分配来院的硕士生.博士生,报到时间已过当年寒假或暑假的人员,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。
(3).当年调入人员,已在原单位享受过探亲假的人员,从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。未在原单位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且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上半年者,需出示原单位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后,方可休探亲假;来本院报到时间在下半年者,自下一个年度起可享受探亲假。
9.探亲假其他规定
(1).如果职工配偶在外在工作,结婚当年没有探亲假。职工与配偶分居一年以上者,方可享受探亲假。
(2).职工是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,不能享受探亲待遇。
(3).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双方以外的在国外定居职工的亲属,不可以享受探亲假。凡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以外,申请短期出境者,所休假期按事假处理。
10.职工休婚假的规定
(1).职工本人结婚,可以请婚假三天。符合晚婚条件(男25周岁以上,女23周岁以上)的初婚者,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各增加晚婚假12天。
(2).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。
(3).职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对方驻地结婚者,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。
(4).病假期间.探亲假期间结婚者,不再另给婚假。
(5).婚假原则上不应存休,如确因工作无法安排,也应在本年度内休完。
(6).婚假(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),当年使用,跨年度作废。
11.产假及关于孕期和哺乳期的规定
(1).产假:正常分娩者产前产后共给假9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(2).流产: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,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,产假25天;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,产假50天;七个月以上产假90天。
凡采取避孕措施失败,施人工流产手术者,给小产假25天。
对婚姻外怀孕,施人工流产手术后,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。
(3).妊娠保胎休息,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,经产科检查,需要保胎休息,可请保胎休息假,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。
(4).产前假:妊娠满七个月以上,如体力不支,可请产前假。
(5).护理假:属于晚育的,女方生育时,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。
(6).哺乳假: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,产假期满后,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以后,经本人申请,所在科室领导签署意见,经院部批准可请哺乳假。哺乳假一般为二个月,最长不超过六个月,双生不超过一年。
(7).哺乳期规定: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不安排上夜班。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授乳时间,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,双胎加一倍。如路途较远,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为一次使用(含人工喂养)。
哺乳时间不能留以后用。
12.丧假规定
职工的配偶.父母.公婆.岳父母.子女死亡,可以请丧假三天。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。需赴外地办理丧事的,另给予路程假。
13.放射(疗)假规定
从事放射(疗)工作人员,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,可请放射(疗)假,每年给假一次,假期2-4周。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,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。
14.学习假规定
凡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的学习或考试,可请学习假。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12天,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7天,无职称人员每年累计5天。每三年为一周期,可以集中使用,也可以分散使用。超出规定的学习时间,本人无假期的,在不影响科室工作的前提下,按考勤管理制度办理事假手续,科室不得擅自给假。
15.请假的手续.程序及审批权限的规定
职工无论休何种假,都要事先向科室领导和考勤员请假。
(1).职工探亲假.放射(疗)假.年休假.学习假,由本人申请,科室安排,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,报主管部门审批(医疗系统由医务部,护理系统由护理部,总务.财务.院办等由所在科室审批),科室负责人需经院长批准报人事科备案。学习假需附书面通知复印件。
(2).婚假:须提前提出申请,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,报主管部门批准,送人事科备案。
(3).丧假:先填申请单,经科室负责人签名,报主管部门批准,送人事科备案。
(4).病假:凭保健科医疗证明或入出院证明,由科室负责人签名,月末报考勤时附在考勤月报上,报人事科登记,计算机出勤率。
(5).事假: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理由,科室工作安排好后,一天内由科室批准,报人事科登记;三天内(含三天)报主管部门批准,送人事科备案;三天以上报院部批准。
(6).产假:凭准生证和产科医疗证明,科室领导签署意见,月末报考勤时附考勤月报表上,报人事科登记。
(7).流产假:凭产科医疗证明,科室领导签署意见,报人事科登记。
16.科主任.护士长休假.职能部门负责人休假规定
科主任.护士长无论休假或外出,必须向院办公室登记。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需获院长事先批准,院长不在的,需获分管院长事先批准。
注:"外出"指离开临海城关。
17.假期的使用规定:
(1).探望配偶,假期一次用完,不得分开和跨年度。如确因工作需要,当年无法安排,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,主管部门同意,报院部批准,可跨年度使用。
(2).未婚职工探父母,假期须一次用完,不得分开和跨年度。如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的,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,主管部门同意,报院部批准,可两年合并给假一次,假期45天。
(3).已婚职工探父母,假期可分开使用,不得延期下一轮使用。
(4).放射(疗)假可分开使用,跨年度作废。
(5).年休假可分开使用,跨年度作废。
(6).婚假(以结婚登记时间为准)当年使用,跨年度作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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